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等相关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依据本会业务职能类别、会员成份特点及专业领域范围而设立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会徽、会旗、会歌。分支机构不得接受其他组织挂靠或隶属其他一级学会(协会)。
分支机构再设立专业学组或下一级组织机构,必须报学会批准。
第二章 设立、组建、变更与注销
第三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规范的名称;
2.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3. 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4.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5.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登记、变更与注销,依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文件:
1. 成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成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3. 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4. 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分支机构名称必须符合规范,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X X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名称应与省民政厅核发的名称相同,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刻制,报本学会备案并受控。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分支机构学术性业务事项,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刻制任何印章。分支机构印章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本会提交书面说明,由本会向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 职能任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1. 跟踪本专业领域学术发展趋势和动态;
2. 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专业业务开展调研活动;
3. 开展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组织专业培训和研讨会;
4. 团结本专业科技人员。发现、培养和推荐本专业优秀人才,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本专业发展的情况、意见和建议,为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6. 承接本会委托的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研成果;
7. 完成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科研立项、研究、资金募集和项目考核评议工作;
8. 通过对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主办的专科杂志或网站发挥学术主导作用,并积极动员本专科会员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9. 指导省内各地市、县(市、区)健康管理学会相关专业学术活动;
10. 承办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组成:
1.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由本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55岁以下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3;副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1/3。
2.委员人选应是本专业中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骨干)的本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高声誉者担任。
3.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一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学术秘书长应由常委委员担任,且年龄不超过60岁。
4. 分支机构应依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并提前2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报告和新一届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候选人推荐名单,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召开换届大会。会后一周内须向本会报送换届大会会议纪要和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组成名单及相关材料。
分支机构提前或推迟换届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5. 分支机构的秘书长负责与本学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宗旨和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取得本会委托下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核发会员证,提供相应服务并征收会员费。
第十二条
开展学术年会等活动提前2月须告知本会,活动结束后30日内须将会议纪要报送本会。所有报送材料均应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拟以分支机构名义召开国际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必须提前一年上报本会批准,并由本会报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本会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新年度的工作计划。连续两年不提交总结和计划书,本会将停止为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1.合法的有偿服务收入;
2.挂靠单位和收益单位资助;
3.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4.开展相关活动的收益;
5.本会委托项目的拨款经费;
6.本会委托收取并按规定比例返还的会员会费;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活动和合理收取服务费,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分分支机构的资产及所得。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银行基本账户,其账目由学会财务单独列账,统一管理。如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存款账户的,需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报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七章 惩罚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违反《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章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申请撤销该分支机构:
1. 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以及“中华”等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的;
2. 擅自设立下一级组织并开展活动的;
3.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5. 未经本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擅自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的;
6. 业务活动结束后30天内未向本会报告的;
7. 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
8. 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9. 对本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东省健康管理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