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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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健康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Health Service Association, 简称GHSA

第二条 广东省健康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各级各类健康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有对各级各类健康行业管理的职能,是促进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健康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健康服务业的人士,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开展健康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健康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的成长,加强和推进健康管理,提高健康服务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法维护健康权益,为保护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政府民政厅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对社会的健康服务工作;

(二)开展健康服务与管理的学术研究和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调研,为健康行政部门决策提供论证和咨询;

(三)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宣传有关的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健康服务人才,提高健康服务人员的素质;

(五)评选、推荐、表彰优秀健康服务管理成果和优秀人才;

(六)承办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健康标准的制定和论证、评审及监督管理工作,为健康服务行业机构提供人才培训、决策论证、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七)为健康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引进进行咨询论证服务,对健康服务机构及常用仪器设备等进行质量分析与评价;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自律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反映健康服务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健康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促进健康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健康服务机构之间、健康服务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国内外健康服务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服务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十二)参加和开展政府指导下的非营利性公共健康服务及其它各类公益性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具备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各级各类健康服务机构;

2、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与本会专业有关的机构、企业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等有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

1、各级各类健康服务机构及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管理者;

2、健康服务相关产业团体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健康服务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作出重要贡献、在管理方面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国内外专家或医药、医械企业知名人士;

第九条 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入会: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本会申请,也可向各专业委员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入会 由个人所在单位推荐,可向本会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

名誉会员入会 ;由会员单位或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理事二人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名誉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四)优先在本会的刊物、资料上发表作品;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推优、评选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兼职副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时,经审查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兼职副秘书长若干);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不同管理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协会兴办或管理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技术实体取得的收入,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

1. 学术机构委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元;常委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会长(含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总部已是会员的连锁医疗机构,每个连锁学术单位会费减半。

 2. 企业会员单位:根据企业规模,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理事长(含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0元。

(二)个人会员:100/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经费收支由本会独立核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6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服务以协会财务部为收款单位,并开具发票。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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